安徽工程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1-11-09   浏览次数:352


校字〔202172


关于印发《安徽工程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安徽工程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已经学校2021113日第18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

 

 

安徽工程大学

  2021118


安徽工程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经济合同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以安徽工程大学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的设立、履行、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四条  依法订立的经济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章合同管理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包括采购货物、服务、工程合同,资产出租出借及资产处置合同,借、贷款合同,对外投资、法律诉讼代理合同、捐赠合同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不包括《安徽工程大学非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校办字〔20179号)所称的非经济合同

第六条  经济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质保期;(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双方开户行、户名、账号;(十一)签订合同的时间。

 

第三章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条   项目单位即合同履行单位,是经济合同的第一责任人。在合同款项有保障的前提下,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及履行等工作。凡合同涉及应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法务部门把关的,在合同到财务处审查备案前,还应先履行到有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和法务部门审查(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项目单位应按照招投标文件等相关内容与中标单位签订相应合同,双方不得另行签订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在订立合同前,还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同时,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同标的合理性以及立项情况、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进行审查。

第八条   学校经济合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职责:根据其职责范围,具体包括合同的前期准备指导、论证、审查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检查等,须对项目单位提交的合同资料,进行审核。

(一)后勤保障处(后勤服务集团):建设工程及其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合同;物业管理、校园环境绿化改造、装修改造、水电气设施及道路等修缮工程、特种设备维修、后勤保障物资及服务、校医院的药品等合同管理。

(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设备及维保、实验材料、家具等采购合同;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出租出借及资产处置等合同管理。

(三)现代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及服务、软件开发、运维合同;现代技术教学保障、网络管理及服务等合同管理。

(四)财务处:金融服务类合同,包括融资、存款、信贷、结算、商业保险等合同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数字资源等采购合同管理。

(六)工会:员工福利等合同管理。

(七)保卫处:保安服务、门卫管理、消防器材等合同管理。

(八)校园基本建设办公室:校园基本建设的各类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的合同管理;

(九)其它:除以上归口管理以外的其他合同,按照职责分工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如教务处的教材项目、审计处的审计服务项目等。

合同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根据合同性质或者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确定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不能确定的,由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协商确定;经协商仍不能确定的,由校长办公室综合协调确定。

第九条  法务部门:对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以及工程或特殊项目的合同内容、条款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意见或建议,必要时以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形式出具,以确保学校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财务部门:在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的合同文本及《安徽工程大学经济合同审批表》等材料后,对合同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在《安徽工程大学经济合同审批表》上提出签署建议。

第十条  在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属于一般情况的,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属于较为复杂的情况,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商;属于重大经济合同,报请学校决策或授权处理。

第十一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常用合同示范文本,报法务部门审查后发布适用。项目单位签订经济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学校统一的示范文本;若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采用标准文本的,项目单位亦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在合同相应条款中作特别约定。

 

第四章合同签署权限

第十二条   以下合同原则上应由校长签署:

(一)学校的各类借、贷款及对外投资合同;

(二)法律诉讼代理合同;

(三)各类对外捐赠合同;

(四)除本条第(一)、(二)、(三)之外,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合同;

(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由校长签署的合同;

(六)经法务部门或各分管校领导审核,认为需要由校长签署的合同。

第十三条   以下合同由分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校领导签署:

(一)除第十二条第(一)、(二)、(三)之外,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项目合同;

(二)经法务部门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认为需要由分管校领导签署的合同。

第十四条   除第十二条第(一)、(二)、(三)之外,合同金额不满100万元的各类合同由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五章合同签订流程

第十五条  金额2万元以上的经济业务,原则上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基本建设行政规费等政府强制性或垄断性经济业务支出以及论文发表版面费、著作出版费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签订的一般流程:

(一)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经济合同:

1.项目单位拟定合同;2.合同对方单位签字盖章;3.校方签署合同、盖学校合同专用章;4.项目单位登记备案。

(二)金额在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经济合同:

1.项目单位拟定合同;2.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3.法务部门审查(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或特殊项目);4.财务部门审查;5.合同对方单位签字盖章(政府采购合同还需见证方即招标代理机构签字盖章);6.校方签署合同、盖学校合同专用章;7.财务处登记备案。

项目单位与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相同时,合同审批表上审核签字不能为同一人。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少于6份,学校的项目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工程类)等部门应当各留存1份,外加合同的对方单位2份(具体根据合同对方的需求)。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再增加份数。

留存经济合同的单位必须加强管理,特别在人员变动时,应当办理合同档案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法务部门、财务部门呈送合同初审稿时,除提供《安徽工程大学经济合同审批表》外,还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采购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需提供项目采购申请表、中标(成交)通知书等;

(二)资产出租出借及资产处置项目,需提供有关批准同意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文件材料以及公开招标、招租、竞价、谈判会议纪要等其他合同签订的依据;

(三)其他类别项目,需提供合同签订依据有关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合同金额在学校统一采购标准以上的各类合同签订后,项目单位应将一份合同原件及其他审核材料一同报送学校财务处备案,财务处负责分类备案登记。若预算金额在学校统一采购标准以上,但实际中标(成交)价格低于学校统一采购标准,依然需要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财务处审查并备案登记。

第二十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法务部门、财务部门共同推进经济合同管理信息化。

第二十一条  安徽工程大学经济合同专用印章由校长办公室管理,印章应由专人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在使用经济合同专用章时,项目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执行相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章合同履行

第二十三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必须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合同内容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属于基建、维修工程类的按安徽工程大学基建、维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办理,其余类的应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变更合同文本;确需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解除合同文本;签订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应按前述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核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质量、延期等重大问题时,项目单位应及时、妥善处理,必要时可书面报请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法务部门协商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根据合同文本、项目验收报告(工程类按规定提供审计报告)等相关报销凭证方可办理资金结算。对合同签订手续不完备及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

(一)应当签订而没有签订合同的;

(二)发票或合同签批手续不完备的;

(三)收款单位与合同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且未出具代收款证明的;

(四)申报手续不完备的;

(五)合同未按规定归档备案的;

(六)其它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

 

第七章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七条  应签订而未签订或未及时签订经济合同的,造成学校经济或其他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签订虚假经济合同,或未经授权部门、个人私自签订经济合同,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审核、把关的职责。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校内外各级审计检查,接受财政、监察部门对经济合同各环节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学校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纪检巡察部门、资产采购部门、财务审计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等应按照联动机制在职责范围内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主要方式就是选取部分重要项目或有异常(包括投诉、举报、有争议等)的项目调阅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检查。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程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校字〔20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工程大学经济合同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