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程大学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04   浏览次数:918

校财字〔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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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程大学学费、住宿费收缴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安徽工程大学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2414日第5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



安徽工程大学

2022419

安徽工程大学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办学资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财〔20205)《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属高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皖财非税〔2020695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行先缴费后注册制度,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学生应主动、及时、足额地缴纳学费、住宿费,不得拖欠学费、住宿费。

第四条学费、住宿费收入是学校教育事业经费的重要来源,是学校维持、发展的经济基础。各类学费、住宿费收入全额纳入学校年度预算,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留学生、继续教育学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财务处作为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职能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核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学校批准后,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2.负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示,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3.负责学费、住宿费的统一收取、统一管理、及时汇缴,做好学费、住宿费对账,提供学费、住宿费电子票据的获取渠道;

4.负责建立学生收费管理数据库,负责提供学生缴费查询服务,定期通报学费、住宿费收缴情况;

5.负责向教务处、研究生部、继续教育学院等学籍注册部门提供学生交费信息。

第七条各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是组织本学院、本单位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的责任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对学生缴费工作的宣传引导,组织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

2.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部、后勤保障处向财务处提供应收学费、住宿费的信息;

3.会同学生处、研究生部开展学生缓缴学费(绿色通道)、减免学费资格的审查、认定;

4.会同学生处、研究生部跟踪了解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和发放情况;

5.就学生缴费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学生或家长沟通。

第八条  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教育学院分别负责向财务处提供建立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留学生的学费管理初始数据,及时提供学生学籍变动等信息

学生处、研究生部负责组织、指导各学院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增强学生依法依规缴纳学费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通知学生及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负责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缓、减、免申请的审核。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向财务处提供继续教育学生学费初始管理数据,及时提供学生学籍变动等信息负责学费催缴、注册。

后勤保障处负责提供学生住宿情况和住宿变动情况。

第三章收费标准与收费程序

第九条  学费、住宿费的收取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审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擅自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或提高收费标准,违反规定者视为“乱收费”,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保留学籍复学的学生,按当年注册学籍时的学费政策执行。

在校期间如发生转专业、退学警告、休学等学籍变动情况,学费标准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学生缴费程序

(一)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库。招生工作结束后,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后勤保障处,在新生报到前,及时向财务处提供准确的新生信息。财务处按照确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库。

(二)学生缴费注册。财务处于开学前及时将学生应缴费标准导入学生收费系统,由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学费、住宿费。没有按时交清学费的学生(办理缓缴学费者除外),教务处、研究生部、继续教育学院等学籍注册部门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三)欠费学生的催缴。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根据财务处统计学生缴费和欠费情况及时督促提醒欠费学生缴费。

(四)学费缓减免程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学生处、研究生部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缓减免审批资料送财务处,用于收费系统中登记备查。

第十二条 学生如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学校应根据其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退还部分学费和住宿费,具体退费办法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申请退还学费需提供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学籍注册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退还住宿费需提供后勤保障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保障与奖惩

第十三条学费、住宿费收缴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学院和有关部门要提高站位、高度重视,增强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责任感,切实加强学生缴费工作的管理,加强对学生依法缴费上学的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四条学校将学费、住宿费缴费率纳入学院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将当年学费、住宿费缴费率与单位年度考核、以及单位运行费挂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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