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学校资源开展社会服务的收支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3-03-15   浏览次数:69

校财字〔20232

矩形 2


关于印发《关于利用学校资源开展社会服务的收支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关于利用学校资源开展社会服务的收支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已经学校202314日第1次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



安徽工程大学

2023119

关于利用学校资源开展社会服务的收支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校内各单位开展有偿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实现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增强学校综合财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资源包括学校所拥有和控制的各项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源等。本办法所称社会服务收入是指校内各单位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资源面向社会开展各种有偿服务所取得收入。不包括学校校办企业取得的经营性收入、纵向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收入、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第三条 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应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宗旨,要在切实保证校内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开展和保障学生权益的前提下,发挥学校资源和人才优势,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并以社会服务收入补充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四条 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服务收入必须纳入学校集中管理,按规定比例分配,责权利相统一,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自收自支、以支抵收、私存私放,逃避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收入内容

第五条 社会服务收入包括以下内容:

1.教学服务收入。包括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收入、考试收入;在校生辅修费收入;自考收入。        

2.科研服务收入。指利用学校仪器设备、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取得收入。包括测试费、鉴定费、检索费、查新(重)费、学报版面费收入。

3.场地和场馆出租收入。包括学校的体育场馆、会议室、教室、实验室等场所对外临时租用收取的使用费。

4.其他收入。包括因履行部分管理职能而形成的收入和不属于上述三类的收入,如停车收费收入、研究院创收收入等。

第三章 支出内容

第六条 利用学校开展社会服务的成本包括资产占用费、业务费、人员经费三个部分。

1.资产占用费是为取得各项收入而占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源等应支付的补偿性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缮费、维护费、水电费等。

2.业务费是指为取得各项收入而直接发生的非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管理费、差旅费、资料费、材料费、工本费、设备购置费、通讯费、实验实习费、支付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支付给外单位的协作费及双方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等。

3.人员经费是指为取得各项收入而直接发生的人员经费支出,包括课时费、夜班费、临时工工资、支付给校内和校外人员的其他报酬等。

第七条 单位留存是指各项收入扣除成本及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以后的差额,单位留存由承办单位或经办单位自行支配。

第四章 收入分配

第八条 进行收入分配的基数是指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以后的收入。

社会服务收入上交学校部分用于资产占用费,承办单位或经办单位分成部分用于业务费、人员经费、单位留存。

第九条 教学服务收入的分配

1.校内利用学校教室、设备等资源非学历教育培训收入:10%上交学校,承办单位分成90%

2.校外举办且不使用学校设施、设备非学历教育培训收入:3%上交学校,承办单位分成97%

3.学校承办省考试院下达的各类考试收入,承办单位分成100%

4.学校承办社会的各类考试收入,10%上交学校,承办单位分成90%

5.在校生辅修费收入:5%上交学校,开设辅修专业和辅修双学位专业学院分成85%,学生主修所在学院分成10%

6.自考收入:在校生自考二学历收入(剔除支付给主考院校管理费):5%上交学校,承办单位分成85%,学生主修所在学院分成10%。学校作为主考的校外自考收入5%上交学校,承担单位分成95%

第十条 科研服务收入的分配

1.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取得的测试费、鉴定费等收入:20%上交学校,承办单位分成80%

2.利用学校信息资源取得的检索费、查新(重)费等收入:30%上交学校,承办单位分成70%

3.学报版面费收入:70%上交学校,承办单位分成30%

第十一条 场地和场馆出租收入的分配

1.长期对外承包经营(租赁)的门面房、超市、自动售货机等租金(管理费)收入全部上交学校。

2.教室、实验室、报告厅、会议室、体育场馆、机房等对外开放收入:50%上交学校,承办单位分成50%

第十二条 其他收入

1.网络服务商交纳的管理费收入:95%上交学校,承办单位分成5%

2.标书费收入:80%上交学校,承办单位分成20%

3.医疗挂号费收入:60%上交学校,承办单位分成40%。仅指面向师生员工服务的挂号费收入。

4.对外医疗服务收入:80%上交学校,承办单位分成20%

5.金工、电子实习作品费收入:80%上交学校,承办单位分成20%

6.出售教学实(试)验品(产品)收入:50%上交学校,承办单位分成50%

7.出售科研实(试)验品(产品)收入: 5%上交学校,承办单位分成10%,课题组分成85%

8.校园卡系统管理费收入:80%上交学校,承办单位分成20%

9.停车费收入:30%上交学校,承办单位分成70%

10.会务类收入:承办单位分成100%

11.捐赠收入:定向捐赠按捐赠者意向使用,专项管理;非定向捐赠由学校统筹使用。对捐赠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适当奖励。

12.研究院创收收入按学校投入经费的10%上交学校,3年孵化期免交。

13.上述收入之外的收入:按学校有关管理制度或按经过学校批准的分配方案执行。收入分配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学校认为个别收入分配比例确实需要调整的,经由财务审计部门核定,报校领导批准后,按调整后的收入分配比例执行。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利用学校资源开展社会服务的项目不得影响安全稳定,必须按程序报分管业务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所有针对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并报学校审批。

第十五条 利用学校资源开展社会服务一般由财务处统一收费,财务处也可委托承办单位代为收费,但必须使用合法的票据。

第十六条 凡是使用校园卡系统收费的,资金一律从校园卡账户转账,不得收取现金。承办或经办单位要按期与校园卡中心对账,保证费用的足额收取。

第十七条 财务处对每项收入要单独核算,按规定比例对每项收入进行分配结算。资产占用费部分,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业务费、人员经费和单位留存由承办或经办单位按规定比例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单位留存部分30%用于单位发展,70%用于其他方面支出,分配方案须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部门须经处(部)务会研究、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各单位使用社会服务收入分成部分发放人员经费,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可采取责令停止违规行为、没收违规收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等措施。

1.违反本规定擅自进行收费的;

2.自行印刷、购买或借用外单位发票或收据进行收费的;

3.坐收坐支现金的;

4.隐瞒、截留或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5.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

6.不按本办法使用经费的;

7.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审计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利用学校资源开展社会服务的收支管理办法》(校财字〔20203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社会服务收支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