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程大学财务支出 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3-11-16   浏览次数:10


校财字〔2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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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程大学财务支出

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安徽工程大学财务支出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已经学校2023911日第17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工程大学

2023112






安徽工程大学财务支出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经济行为,明确经济责任,防范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增强依法理财、诚信用财意识,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合法,维护学校资金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财务支出包括:学校预算支出、代管经费支出。

第三条各单位应根据学校下发的预算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预算执行计划报财务处。各单位在执行年度预算时,既要考虑刚性约束力,又要兼顾执行进度。

第四条 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追加经费,超支部分一律不予报销。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进度,不得随意突破预算指标或改变资金用途。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厉行节约,不得虚列虚报。

第六条经费审批权限按照《安徽工程大学经费审批暂行办法》(校财字〔20184)执行。

第二章 学校基本支出

第七条 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运行支出

第八条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等。

第九条各类人员经费发放,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由财务处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教学经费指学校安排的日常教学业务费和教学管理费。

1.学生实习费用报销:学院按学校预算所确定的标准及核定的实习人数制定实习计划,实习结束后,凭实习小结,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2.实习费和毕业设计费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按下述两种方式处理:一是通过转账或公务卡支付包车费、耗材费、校外人员劳务费等;二是不能通过转账或公务卡支付的差旅费、耗材费等,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打入学生银行卡,确保经费全部用于实习或毕业设计。

3.研究生经费专门用于研究生培养,按照研究生经费管理规定,由研究生本人报销、其导师审批,导师个人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学生经费指学生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勤工助学金、学生活动经费等。学生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金一律打入学生个人银行卡。

第三章 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专项经费是指学校除基本支出之外,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经费,包括质量工程、科学研究、人才项目、学科建设、部门专项经费等专门立项的预算经费。

第十三条专项经费的管理按照“专款专用、按实列报、单独核算、专项结报”的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除预算及相关规定中有专门说明的外,原则上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校内人员劳务费,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接待费。

第四章 基本建设经费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经费列入学校综合财务预算,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 所有基建项目报销均须提供相关合同及工程、劳务审核结果等资料,由报销人、验收人(证明人)、项目负责人及基建部门负责人签字。工程项目实行监理的,还需提供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签证。

所有款项均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第十七条工程进度款和工程决算款的支出

1.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严格按工程实际进度和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支付时需提供以下原始资料:

1)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量清单;

2)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申请书;

3)监理单位的支付通知书;

4)如有跟踪审计单位,还需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2.工程量清单(列明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和工程款支付申请书必须由施工单位造价从业人员、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造价执业印章和单位(或项目部)公章;支付通知书需写明应付款金额及计算过程,由分管项目的总监代表、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总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监理项目部公章和基建管理部门现场代表签字。

3.财务处应对工程进度款的真实合理性进行审核查实,并扣回学校垫付的材料费、设备费、水电费等费用后方可支付。

4.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没有约定的,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合同款的80%。工程变更部分在补签合同后累加到原合同款中,按比例支付。工程完工并经结算审计后方能办理工程尾款的结算支付。

5.工程变更部分没有单独补签合同的应列入工程总造价,一般在竣工结算审计后予以支付。特殊情况下,工程完工验收并经监理单位和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后酌情支付。

6.施工单位需提供正规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7.所有工程项目必须根据审计后的工程造价和合同约定留足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保证金的支出

1.工程完工后,由工程监管机构和学校基建管理部门组织质量验收,出具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后,方可予以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

2.工程质保期满后,由项目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出具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及档案管理部门收到的工程竣工资料,由验收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支付质量保证金。

3.附属设备质保期满后,由设备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出具无质量问题的证明并签章后予以支付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待摊投资的支出

1.待摊投资主要包括监理费、施工图审查费、标底清单编制费、综合交易服务费、勘察设计费、劳保统筹费、环境检测费和环境评估、节能评估、抗震评价、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测绘、工程审计等费用,支付时需提供相关合同、相关合同履行情况、核定收费标准的相关文件等付款依据和对方单位出具的有效票据。

2.监理费的支付:应对照监理合同并视合同履行情况予以支付,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单位对工程造价的审核责任;零星工程项目领取监理费时,需提供监理工程清单。

3.审计费的支付:按照施工合同、审计业务约定书执行。

第五章 代管经费

第二十条 代管经费包括校医院、幼儿园单独收支的经费;学校统一代收代付的军训服装费、体检费等。

第二十一条代管经费的支出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章 暂(预)付款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暂(预)付款只能用于与学校事业相关的公用性开支,不得公款私用。

第二十三条  暂(预)付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结算(一般3个月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长期拖欠和占用资金。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协助财务处做好暂(预)付款的清理。

第二十四条  暂(预)付款逾期不还且没有正当理由,财务处将从其工资等收入中扣除,直至还清为止。师资培养借款由人事处按学校规定及时进行核销。

第二十五条  日常性公务支出原则上须通过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不予预支现金

第七章 财务报销凭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所有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以真实的经济事项为基础,以合法的单据为证明。

外部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者电子签名等合法形式,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财政票据必须有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其他合规的专用章。

非财政票据(即无财政、税务监制章)一般不予作为报销单据,特殊情况(如野外考察、野外实习、购买农副产品等的收据)须附说明并由相关人员或单位签章,单位主管经费责任人签批后报销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使用财务处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

第二十七条发票或财政票据的要求

1.发票或财政票据的付款人(俗称:抬头)原则上应当为“安徽工程大学”(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船票等实名制的票据除外),发票或票据必须注明开具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

2.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所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

3.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必须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

4.自制原始凭证的填制及所有签字一律用黑色碳素笔或钢笔书写。

5.取得的国外发票,由报销人员翻译成中文,根据发票取得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后报销。

6.经办人应当将单据按照上小下大的顺序,同向粘贴在报销单的左侧,不得用订书机装订,不得超出报销单范围。如票据数量过多,可另附不大于A4纸张粘贴,可多层粘贴,左边与上方各留1.0cm左右空白便于装订。

7.对于取得的电子发票打印后可作为报销凭证,但不得重复打印报销。

第二十八条原始票据的日期必须在经济事项发生的合理期限内。

第二十九条发票、收据遗失的,应取得原开票单位的同一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经单位主管经费责任人及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作为报销依据。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遗失的,由出差人员提供证明材料,经单位主管经费责任人确认其真实性,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第八章 财务报销手续和要求

第三十条定额发票、项目填写不完整的手写发票,报销时须附开票单位详细的销售小票或购货清单,并加盖与发票上相同的单位印章。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买实物、印刷材料、维修等事项,应当有验收人签字,无明细品目的应附加盖和发票相同单位印章的采购清单。超市商场购物需凭机打明细小票报销,不得以手工清单代替。

第三十一条 各类支出达到合同签订标准的,报销时须提供合同。

第三十二条 购置图书资料,不论经费来源,达到学校固定资产规定标准的,应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报销附图书验收单。

第三十三条设备购置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设备购置完成后,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先由使用部门验收并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建卡手续,然后凭发票、合同、固定资产验收单等到财务处办理报销。

第三十四条 报销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及办公用品时,需要将低值易耗品管理系统中的《低值易耗品明细清单》打印,以附件的形式随报销单一起报销。

第三十五条修缮项目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工程价款,应附有结算清单、工程验收单等;按照规定需进行审计的,需提供工程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差旅费属参加会议或培训、进修等情况者,应附会议通知等。

第三十七条因公出国(境)办理借款需提供有关出国批件,报销时需提供出国批件、《安徽工程大学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表》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邮电费发票包括:邮资、电话费、网络通讯费发票等;电话费、网络通讯费的报销需提供实际发生的结算票据,充值业务发票不予报销。

第三十九条领取下列款项,除按上述相关规定审批外,还须通过学校统发管理系统打印纸质清单。

1.各单位领取劳务费、加班费、各类补助等;

2.学生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勤工助学金。

除特殊情况,上述支出不得领取现金。

第四十条各类退款,须经主管部门单位经费责任人审批或具体业务部门核定,已开具收据或发票的必须出示原交款收据联或发票联。其中:

1.退水、电、天然气费,由水电管理部门审批。

2.退房租,由房产管理部门审批。

3.退住宿费,凭学院有关证明和经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核实的学生本人申请。

4.退学费、培养费、培训费、进修费,须凭有关证明或文件。

5.退学生教材费,须凭教务部门退款通知单。

第九章 公务卡使用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各类公务支出严格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持卡人应优先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使用公务卡支付结算。

第四十二条暂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情形: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四十三条公务卡单笔消费不得超过2万元,超过2万元的支出应当分笔消费。

第四十四条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到期日七天前办理报销手续的,持卡人应当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垫资还款,以免产生滞纳金。

第四十五条省财政数据库跨年时只保留半年的公务卡交易记录,因此公务卡上半年的消费必须在当年办理报销,跨年将无法报销。

第四十六条公务卡交易三日后方可办理报销,办理报销时应当根据交易情况逐笔填写刷卡信息登记表。

第四十七条新办卡和补办卡需要到代理银行(目前为建行芜湖市城东支行)激活、签约和财务处登记,之前的消费无法报销。

第四十八条无法办理公务卡的学生公务报销时可不使用公务卡,1000元以上的支出原则上需要以对公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安徽工程大学财务支出管理办法》(校财字〔20174号)同时废止。













                                              





























安徽工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1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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