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程大学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16   浏览次数:10


校财字〔2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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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程大学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安徽工程大学债权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3911日第17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工程大学

2023112





安徽工程大学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债权、债务行为,加强学校资金管理,及时进行清理结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债权债务分为学校的债权和学校的债务,包括学校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暂收、暂付、应收、应付、其他应收和其他应付等往来款项。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经办人员在办理债权债务时,应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并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事后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往来款项。

第四条 审批人须认真审核待发生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并按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签批手续;对已发生的往来款项,要落实具体责任人员,定期督促清理。

第五条 财务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债权债务的审核、核算等财务管理工作,按年度清理债权债务,并对债权债务风险进行评估。针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债务履行相应报批和核销等手续。

第六条 纪委办、审计处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学校债权债务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债权管理

第七条 学校的债权是指学校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种预付款、暂付款和应收款等,学校不得对外提供借出款,不得为第三方提供经济担保。

第八条 其他应收款(暂付)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公务开支,原则上不得办理其他个人借款。

第九条 应收账款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条 各项债权须定期清理,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办理报销的欠款由财务处定期催办;超过规定期限,应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和清理期限;对确定无法收回的欠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四章 债务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的债务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形式偿还的债务融资、应缴款项、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暂收)等。

第十二条 债务融资是学校向金融机构等借入的各项贷款、融资租赁负债等。主要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一)债务融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学校的实际需要合理适度的进行债务融资,应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严格按照上级管理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二)融资规模须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资金需求,财务处组织论证形成融资方案(包括学校资金现状、融资成本、未来收入等),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提交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

(三)债务融资发生时,财务处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审查和签订借款合同。财务处负责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到款资金应按规定办理入账手续,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建立债务融资台账详细记录融资到款、本息归还等事项。

(四)债务融资的偿还与展期。财务处应按合同约定筹措资金偿还本息,并将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安排。提前偿还和展期由财务处与相关金融机构初步商谈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并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代扣代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学校相关部门应按照上级规定和学校收入相关管理办法组织收入,财务处和相关部门及时足额办理上缴手续。

第十四条 其他应付款主要指学校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发生其他应付款时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十五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校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管的款项,如学会经费、学术活动经费等,以及校内各部门、学院委托代管的党费、团费等。

代管款项实行立项审批,按项目进行收支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凡属对外服务收入、科研经费收入等性质的账款一律不得转入代管账款账户核算。

代管款项由受托单位向财务处申请立项,受托单位对项目的合规性、合法性负责。立项申报内容包括:委托单位、代管款项名称、款项的来源、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审批人。

代管款项严格实行以收定支,不透支使用。代管款项年终结余款结转第二年继续使用。代管款项到期后,委托单位或委托人应及时清理账目,注销代管账户

第十六条 财务处对负债应定期清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核算手续,收支情况纳入当年的决算编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工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1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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