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及《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等有关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向校外人员支付政策规定的劳务报酬时,需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升级与报销提醒
为完成政策落地,高校统发管理系统将于2026年10月29日零点—2026年11月3日(暂定)24点进行系统升级改造。升级期间,高校统发管理系统暂停使用。
请各位老师务必于10月29日零点前及时完成10月份劳务费单据申报提交财务处,以免影响后续发放。
11月1日后发放的校外人员劳务费,请提前与校外人员做好沟通,按新规配合完成代扣代缴相关工作。
二、需要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的情形
境内自然人为学校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等7类应税交易时,学校作为价款支付方,应当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三、税款计算方式
1.起征点:
当次(日)支付金额<1000元:免征增值税;
当次(日)支付金额≥1000元:按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是仅对超过1000元的部分征税;
注意:不同学院(部门)为同一自然人同日发放劳务费的,金额合并计算按日适用起征点。
2.征收率:征收率为3%,现减按1%执行(现行政策截止2027年12月31日)。
计算公式:
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含税)÷(1+1%)×1%
3.附加税费
(1)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7%(市区)×50%(现行政策减半征收,2027年12月31日截止);
(2)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
(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额×2%
注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自然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常见发放金额举例
(一)某学院发放给校外专家一笔咨询费,税前总额800元。应缴纳税费计算如下:
1.增值税=0元(未到起征点);
2.城市维护建设税=0元;
3.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0元;
4.预扣个人所得税=0元(未到起征点);
5.实际到手金额=800元。
(二)某学院发放给校外专家一笔咨询费,税前总额1500元。应缴纳税费计算如下:
1.增值税=1500÷(1+1%)×1%=14.85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14.85×7%×50%=0.52元;
3.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0元(假设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
4.预扣个人所得税=(1500-14.85-0.52-800)×20%=136.93元;
5.实际到手金额=1500-14.85-0.52-136.93=1347.70元。
(三)某学院发放给校外专家一笔咨询费,税前总额3000元,应缴纳税费计算如下:
1.增值税=3000÷(1+1%)×1%=29.7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29.7×7%×50%=1.04元;
3.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0元(假设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
4.预扣个人所得税=(3000-29.7-1.04-800)×20%=433.85元;
5.专家实际到手金额=3000-29.7-1.04-433.85=2535.41。
财务处
2026年10月30日